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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489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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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1-05 13:04:56 打印 字号: | |

周荣命、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周荣命、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48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荣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到期本金28828.17元、利息16081.17元、违约金1663.31元(利息、违约金已计至2023年8月4日),上述款项合计46572.7元,并自2023年8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28828.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周荣命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周荣命提供的抵押物(周荣命名下皖SE9H27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JDMAA222E0174371)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周荣命应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2元,由被告周荣命、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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