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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62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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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1-05 13:02:53 打印 字号: | |

张传奎、刘莉、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胜球、王晓辉、洪俊、任良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张传奎、刘莉、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胜球、王晓辉、洪俊、任良秀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传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1894.3元、违约金12513.53元及截至2023年5月19日的利息10734.85元(自2023年5月20日起的利息,以透支本金6189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张传奎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张传奎提供的抵押物【张传奎名下皖K70C67号(车架号码LFV3B28R3C3043975)奥迪牌汽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郎胜球、洪俊对被告张传奎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郎胜球、洪俊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张传奎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元,由被告张传奎、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郎胜球、洪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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