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斌斌:
本院受理原告刘杰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1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斌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杰山欠款13383元;二、驳回原告刘杰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告郑斌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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