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窦志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3日上午9点30分在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一庭 石庆 0551-6535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