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书:
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飞、闫如凤、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按照你填写的地址确认书向你邮寄的民事判决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4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张元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94918.6元及利息30753.63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14元,由被告张元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联系电话:0551-6439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