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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530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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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1-04 17:06:31 打印 字号: | |

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青水张玉清

原告王松松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102民初15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徐青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松松劳务费用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徐青水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判决第一项的款项,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的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徐青水追偿;三、被告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松松劳务费用8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2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王松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徐青水负担830元,被告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0元,原告王松松负担17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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