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卤尚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威:
原告王强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6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安徽卤尚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强强货款1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起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卤尚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强强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胡威对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5元,由被告安徽卤尚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30元,原告王强强负担25元;财产保全费1160元,由被告安徽卤尚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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