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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412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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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1-04 17:04:42 打印 字号: | |

刘路路、刘忠升:

原告王朝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102民初14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刘路路、刘忠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朝霞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月息1.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35200元利息予以扣除);二、原告王朝霞对被告刘路路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兰路交口京城国际11#2803室房屋【皖(2018)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51070号】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刘路路、刘忠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朝霞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王朝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3元,由被告刘路路、刘忠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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