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天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孙桂春、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张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4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警天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04055.44元及违约金(机号为C0223798起重机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以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例如2022年7月16日至8月15日期间按应付租金1575元计算,2022年8月16日至9月15日期间按应付租金12486.44元计算,以此类推。机号为C0217158起重机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以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以486971.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安徽警天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留购款100元(机号为C0217158起重机)和律师费损失4000元;三、被告孙桂春、张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4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040元,被告安徽警天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孙桂春、张伟负担91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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