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原告安徽华茂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5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安徽华茂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7500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719184元,自2022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另30882元,自2023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华茂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3元,由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5734元,原告安徽华茂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9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4354元,原告安徽华茂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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