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峰、鲁昊、林彬:
原告徐明贵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8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崔峰、鲁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明贵损失52678.51元;二、驳回原告徐明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崔峰、鲁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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