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二萨诉被告于国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02 民初2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二萨劳务费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1月28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苏二萨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二庭 徐红梅 0551-65352667
二O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