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瑞佳园食品有限公司、黄锋: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华隆食品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瑞佳园食品有限公司、黄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102民初17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瑞佳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华隆食品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000元;二、被告黄锋对本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合肥瑞佳园食品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华隆食品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庭室:速裁庭周燕平(0551-6535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