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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43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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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1-04 10:59:36 打印 字号: | |

江苏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精益检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2民初224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江苏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精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108820元及利息(以10882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江苏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精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6000元律师费;三、驳回原告合肥精益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被告江苏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64元,由被告江苏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电话:6422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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