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音伏、孙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温耀金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对被告房屋的漏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房屋渗水的妨害;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暂定30000元整(待损失评估后确定);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鉴定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电话:6425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