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02 民初23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69382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7月20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二庭 徐红梅 0551-65352667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