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车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薛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欧诺德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6620元及利息(利息自逾期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一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