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俊: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和创未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代偿借款本金30000元,代偿利息及罚息468.31元,共计30468.3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058.37元(以第一项代偿总额30468.31元为基准,从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日即2022年9月2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8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55%的四倍计算);上述两项诉请金额暂共计为34526.68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
受理费、保全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