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多歌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隋英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商品款,人民币17.8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