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171.7元、违约金777.83元、逾期利息4690.5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5月19日,之后按信用卡章程、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13640.06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