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庆诚建设有限公司、张冬生:
本院受理原告周国松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居间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玉兰苑西10幢401室房屋;3.被告支付原告暂计至2023年7月15日欠付的房租20400元、物业费3380元,合计23780元,此后房租及物业、水电费用付至被告实际腾退房屋之日;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