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时明:
本院受理原告肖龙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300元并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31.33元,合计:36631.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