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798.72元(88.16m²*1.2元/月/m²*83.17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