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 22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息1200万元,并自2023年3月1日起,以按1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0.88%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上述判决,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对其已施工的1#、2#厂房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新站法庭305室 徐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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