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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席林诉被告张媛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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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