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香伟:
本院受理原告高菊梅诉被告张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0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慧霞、0551-65352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