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发良:
本院受理原告雷冬梅诉被告花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0000元本金及利息83016元,共143016元(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5日为51600元;2020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6月19日至为31416元,其余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含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0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慧霞、0551-65352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