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王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王翠兰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967.56元,合计303967.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王翠兰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王翠兰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2023)皖0102执保171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慧霞、0551-65352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