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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祥和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2022年6月2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一、四搬离案涉房屋;2、判令被告一、四共同支付欠付租金296556.2元并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后续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自2022年7月1日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实际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后续自生效文书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搬离日,参照房屋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被告二、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判令被告一、四共同支付违约金28320元(按照LPR的4倍计算,详见违约金计算表),被告二、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判令被告一、四恢复原状返还房屋或折价补偿恢复原状费用10万元,被告二、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5、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6、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电话:64226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