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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28907.38元及利息792.37元(以28907.38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从2022年8月16日计算至2023年4月3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共计29699.75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6606.77元;3、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权属登记的合同义务;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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