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超: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智超返还原告周志刚借款103405.97元及利息4825元(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5.6%计算至全部款项归还日止);由被告负担本次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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