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原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磊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解除并终止原被告2023年1月23日订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装修合同违约行为,将原告已付定制柜款20000元立即归还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未完工的相关材料费及安装费:厨房所柜子和厨房移门,卫生间门,浴室柜,卫生马桶花洒,房间的开关和插座,灯具和窗帘,卫生清洁,目前预估一万元左右;4、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中的违约责任,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44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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