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翔:
本院受理原告杨雪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启昂判由原告抚养;3、无其他纠纷;4、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电话:64226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