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姚玉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1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玉华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以月息1.5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玉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44元,保全费1317元,均由被告程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电话:64226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