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王玉子:
本院受理原告张善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6000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2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见报后请将公告邮至: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冯秀娟 0551—6535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