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
本院受理原告崔俊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玲偿还衣柜定制预付款人民币7000.00元(转账记录)及承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承诺书);2.判令被告合肥市居然之家一长江东路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2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见报后请将公告邮至: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冯秀娟 0551—6535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