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锋:
本院受理原告刘祖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332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6951.88元(以人民币2732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人民币2732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人民币2532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人民币2332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8月29日);(上述1-2项诉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30271.8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见报后请将公告邮至: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冯秀娟 0551—6535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