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4564.44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23年8月10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费用合计:317564.44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2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见报后请将公告邮至: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冯秀娟 0551—6535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