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强:
原告罗明惠诉被告蔡先强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8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先强自2022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罗明惠抚养费1200元,直至原告罗明惠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蔡先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王辉胜(办:6535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