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植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钟庆峰、钟胜生诉张植强、朱良亚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采取措施,对自己房屋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房屋的妨害;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产生的维修费用人民币10000元(以最终以评估结果为准);3、本案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鉴定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民一庭
承办法官:徐勇(0551-6535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