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方石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杨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102民初2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方石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223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223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方石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运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方石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庭室:速裁庭周燕平(0551-6535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