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胡纯纯: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华诉被告王森、胡纯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8点30分在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三庭 石庆 0551-6535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