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简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李牧耘诉被告安徽简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7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安徽简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牧耘合作费用35000元;二、驳回李牧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李牧耘承担197元,被告安徽简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王辉胜(办:6535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