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本院根据李显良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债总额为1032531.94元,破产费用为10469.85元,可供清偿的资产为713.56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宣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2023年8月28日,本院根据李显良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债总额为1032531.94元,破产费用为10469.85元,可供清偿的资产为713.56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宣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