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尚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包尚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7日0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2月25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王天利 联系电话:0551-6535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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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包尚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7日0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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