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凌翔、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茆夏云:
本院受理原告汤张飞诉被告合肥市新站区萱桐百货店、王凌翔、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茆夏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二庭 施建军 0551-65356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