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杰、张刚:
本院受理原告徐一与被告孙永杰、被告张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4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民二庭 吴扬
电话:0551-65352762、65356039
孙永杰、张刚:
本院受理原告徐一与被告孙永杰、被告张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4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民二庭 吴扬
电话:0551-65352762、65356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