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璇:
本院受理原告张维倩与被告张玉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张玉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40元及利息(以17640元为基数,按照LPR贷款年利率为3.85%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一庭 赵丽丽65352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