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倪安平诉被告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安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倪安平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新站法庭305室
电话:64253506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