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广霞、崔化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耿广霞、崔化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01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耿广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贷款本金198762.85元并支付利息6451.2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耿广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崔化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元,由被告耿广霞、崔化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冯秀娟 0551—65352752